回到首页·当前位置:长城环境

明朝有利于生态环境改善的政治举措考述

■摘自《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99年9月第38卷第5期 杨昶

     

 

  摘 要 明代实施的政治举措及颁布的政令律例,不少对于改善生态环境有着积极作用。本文从诸多方面入手,加以考察探讨,以期汲取前人成功的经验,寻求更适合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措施,惠泽后世。

  关键词 明朝 生态环境 政策

  朱明朝廷制定的一些政令,确实给生态环境造成了很恶劣的后果1。但不能以此论定,明朝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就乏善可陈。一些史实表明,这个政权在某些时期对于保护自然环境还是颇为重视的,这主要体现在它所实施的政治举措及颁布的政令律例中。

  一、依据传统礼法制定的有关法禁

  传统礼法的巨大惯性作用,使得明朝遵从儒家所谓上古三代以来“帝王育物”、“天地好生”的主张,作出了一些有利于保护生物资源的规定。明初颁布的山泽采捕有关禁令说:“冬春之交,不施川泽;春夏之交,毒药不施原野。苗盛禁蹂躏,谷登禁焚燎。若害兽,听为陷阱获之,赏有差。凡诸陵山麓,不得入斧斤、开窑治、置坟墓。凡帝王、圣贤、忠义、名山、岳镇、陵墓、祠庙有功德于民者,禁樵牧。凡山场、园林之利,听民取而薄征之。”2对生物资源开发的季节、场地、物种、手段等均作出具体限制,这在客观上有利于维护大自然的生态平衡。
  明初社会经济恢复发展较快,对于自然资源的需求量相应增长,传统的带有保护生物性质的礼法约束作用因而有所削弱,对取用自然资源的限制时有弛缓,但在局部范围内,仍有政令和法律加以禁约。据《大明会典》记载: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明太祖朱元璋下令:“凡历代帝王、忠臣烈士、先圣先贤、名山岳镇神祗,凡有德泽于民者,皆建庙立祠,因时致祭,各有禁约,设官掌管,时常点视,不许军民入内作践亵渎”,只有未曾营建庙宇的荒芜处所,方可采捕樵牧。
  洪武三十年,《大明律》编定,颁行天下,一些礼法约束被正式列为法律条文:
  凡历代帝王陵寝,及忠臣烈士、先圣先贤坟墓,不许于上樵采耕种及牧放牛羊等畜。违者,杖八十3。
  凡盗园陵内树木者,皆杖一百,徒三年。若盗他人坟茔内树木者,杖八十4。
  若于山陵兆域内失火者,杖八十,徒二年;延烧林木者,杖一百,流二千里5。
  显然,这些律令所禁约范围,乃是皇陵、各类陵园坟地和祭祠场所,具有强烈的礼教色彩,而并非有意识地维护生态环境的举措。虽有积极意义,但不可估计过高。况且,随着人口的迅速增加和经济开发的蔓延,一些法禁流为具文,效果越来越差。到明仁宗时,因涌入深山老林的“棚民”日众,流民问题趋于严重,朝廷的山泽禁令随之废弛,只得另行规定:“山场、园林、湖泊、坑冶、果树、蜂蜜官设守禁者,悉予民。”6礼法的约束力,在生存需要的挑战面前逐渐失效了。

  二、提倡植树造林的政令

  当今有些环境保护论著,盛称明太祖为“我国历史上最重视植树造林的皇帝之一”。这一结论乃是就朱元璋倡导营林的举措和成果而言,却没有反映这位出身于贫苦农家的皇帝的初衷。生长在生态环境意识相当淡漠的时代,朱元璋不可能对森林和人类生存环境的关系有真知灼见。但他笃守“农为国本”的信条,又重视历史经验,深知副业可以辅助农业的发展,所以积极主张发展农村副业,特别重视发展桑枣柿栗等经济林木,以解决衣食之需。
  早在洪武建国之前,朱元璋在其统治区内即下令:凡农民有田五亩至十亩者,必须栽种桑、麻、木棉各半亩,十亩以上的按比例加倍;不种桑者罚绢一匹,由地方官监督实行;对江南部分州县,令每亩种桑、棉、枣各200株,由官府供给种籽,若扩大种植者,永不收税,以利推广。洪武元年,又将此法推广到全国,并规定种桑者四年以后有成再行征租7。五年,诏令中书省:凡官吏考核,必有“农桑之绩,始以最闻,违者降罚”8。洪武二十四年,令五军都督府:凡天下卫所屯军士兵,每人“树桑枣百株,柿、栗、胡桃之类,随地所宜植之。”二十五年,令“凤阳、滁州、庐州、和州,每户种桑二百株、枣二百株、柿二百株”。二十七年,“令天下百姓,务要多栽桑枣”,每一户初年种200株,次年400株,三年600株,年终将栽种数目造册上报,违令者将其全家发遣云南金齿充军。为了进一步鼓励农户营造经济林木,还规定农桑征税以洪武十八年为定数,以后“听从种植,不必起科”。后又规定,凡二十六年以后所有新植桑枣等果树一律免征赋税9。还要求每百户设置一个苗圃,即“每里百户种秧二亩”,对于缺乏树种地区,政府帮助调剂。如“湖广辰、永、宝、衡地宜桑而种少者,命取淮徐桑种给之。”10杨山山《豳风广义》称:“明洪武取淮徐桑子二十石,命种辰、永、宝、衡之间,数年之间,民获大利。”由是观之,明初为发展经济林木,政府曾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将军民营林制度化,规定完成数额;从经济、税收政策上给予优惠,调动百姓的积极性;以惩罚手段相配合,对有所违抗者采取严厉的法律制裁;把营林成绩作为官吏政绩考核标准之一,促使他们加强催督的力度;帮助百姓解决树苗、树种问题等等。
  朱元璋如此不遗余力地提倡,必然在短期内取得创纪录的成果。如洪武二十八年湖广布政司报告,其所属州县已种果木总数为8439万株11,以全国13个布政司总计,当不会少于10亿株。明代后世皇帝亦有留心于植造林木的,如仁宗、英宗,但其实效均远不及太祖朱元璋。

  三、城市环境保护的法规

  明代在城市环境管理方面,不仅有明确的立法,而且还实行相当严格的监察制度。
  明太祖朱元璋颁行《大明律》时,就对城市环境保护定下了有关法律条文:
  凡侵占街巷道路而起盖房屋及为园圃者,杖六十,各令复旧。其穿墙而出秽污之物于街巷者,笞四十12。
  京城内外街道,若有作践,掘成坑坎,淤塞沟渠,盖房侵占;或傍城使车,撒放牲口,损坏城脚及大明门前御道棋盘,并护门栅栏,正阳门外,御桥南北,本门月城、将军楼、观音堂、关王庙等处作践损坏者,俱问罪,枷号一个月发落13。
  东西公主门、朝房官吏人等,或带住家小,或做造酒食,或寄放货柜,开设卜肆,停放马骡,取土作坯,撒秽等项作践,问罪,枷号一个月发落14。
  律文对侵占或损坏城市设施,及随便排污弃秽等有损城市环境的行为,均作了惩治规定。
  明代还很注意对城市环境设施的维修和管理。据《大明会典》记载,明宪宗曾多次命令对京城沟渠进行巡查和修整。如成化二年(1466年),“京城街道沟渠,锦衣卫官校、五城兵马时常巡视,如有怠慢,许巡街御史参奏拿问。若御史不言,一体治罪。”成化六年、十年,因沟渠淤滞阻塞明宪宗颁诏进行整治,还下令增设管理人员定期疏浚排水沟。另外,嘉靖年间,明世宗亦重申城市环境保护的法规:“京城内外,势豪军民之家侵占官街,填塞沟渠者,听各巡视街道官员勘实究治。”
  法规强调巡视官员在城市环境管理中的职责和御史检查执法的作用,说明这种管理已制度化,表现出很高的文明程度,确实值得称道。

  四、涉及水利资源的法令

  明朝统治者从“以农为本”的国情出发,注重水利资源的保护,制定有关的政令、法律。
  农田供水方面,明代基本袭用元朝的泾渠管理制度。其重要条目有:未经特别批准,不得构筑堰坝拦渠壅水;严禁砍伐灌渠两岸的林木等等。倘若违反,将受到经济处罚,乃至问罪判刑。
  尤其在《大明律》中,还定有保护水利资源及设施的条文,例如:
  凡盗决河防者,杖一百。盗决圩岸、陂塘者,杖八十。若毁害人家及漂失财物,淹没田禾,计物价重者,坐赃论。……若故决河防者,杖一百,徒三年。故决圩岸、陂塘,减二等,漂失赃重者,准窃盗论,免刺15。
  凡不修河防及修而失时者,提调官吏各笞五十。……若不修圩岸及修而失时者,笞三十。因而淹没田禾者,笞五十16。
  河南等处地方盗决故决堤防,毁坏人家,漂失财物,淹没田禾,犯该徒罪以上,为首者,若系旗舍余丁、民人,俱发附近充军;系军,调发边卫17。
  这些条文直到清代仍被沿用,可见它们在实践中是行之有效的。
  明代保护水利资源的诏旨政令也不乏其例。由于无节制地扩大圩田,破坏了江河湖泊的调节功能,危及环境,朝廷曾发布过禁令。如正统十一年(1446年),直隶巡抚周忱奏:应天等府“富豪筑圩田,遏湖水,每遇泛溢,害即及民,宜悉禁革”18。明英宗从其议,诏令禁止扩大圩田。又,弘治三年(1490年),鉴于四川灌县都江堰“为居民所侵占,日以湮塞”的状况,明孝宗敕令四川按察司官员刘杲:提督地方官吏,“将都江堰以时疏浚修筑;严加禁约势要官校、旗军人等,不许似前侵占阻塞。……敢有不遵约束,沮坏水利之人,拿问如律;应参奏者,奏请处治”19。
  对于一些重要的河流,朝廷就其管理和维护颁发单行法规条例。如《漕河禁例》,就是一部最早的管理运河的法规。它颁布于明代前期,所禁约事项均刻成碑文立于河畔,使人人知禁;而有些内容还附录于明朝法律中,可见其重要地位。兹选录如下:
  凡故决、盗决山东南旺湖,沛县昭阳湖、属山湖,安山积水湖,扬州高宝湖,淮安高家堰、柳浦湾,及徐、邳上下滨河一带各堤岸,并阻绝山东泰山等处泉源,有干《漕河禁例》,为首之人,发附近卫所,系军调发边卫,各充军20。
  明代有关水利资源的政令法律,对于保护自然环境,保障社会生产和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至少是延缓了生态状况恶化的进程,这也是不可否认的。

  五、保护动物资源的政令措施

  明代野生动物资源被破坏的状况非常严重,但朝廷发布的一些诏谕命令,曾对野生动物的生存起到了一定的保护作用。
  当时皇室消耗的大量野生禽兽,多来自各地采办贡献,而皇帝诏禁采贡之事也偶有发生。《大明会典》载:朱元璋于洪武二十六年颁诏:“春夏孕字之时不采”。又据《明史·食货志》:洪熙朝光禄卿井泉奏请依岁例遣正官往南京采办玉面狸(果子狸),仁宗严加斥责。后来景泰帝曾“从于谦言,罢真定、河间采野味”。《明孝宗实录》亦记:弘治十六年,孝宗谕令:“停止福州采贡鹧鸪、竹鸡、白鹕等禽鸟。”这类停罢采贡的诏谕,延缓了野生动物减少或灭绝的进程。
  明统治集团的某些成员,还能从巩固封建政权的需要出发,来认识罢停采贡,使一些野生动物得以苟全。洪熙初,驻守居庸关都督佥事沈清遣人进献黄鼠,宣宗指责道:“清受命守关,当练士卒,利器械,固封疆,朝廷岂利其贡献邪?”随即下诏禁献黄鼠21。成化年间,大学士商辂等议政说:“广东、云贵等处有贡珍禽奇兽,此物非出所贡之人,必取诸民,取民不足,又取之土官人家,一物之进,其值十倍,暴横生灵,激变边民,莫此为甚,乞内外臣自后皆毋进。”宪宗欣然接受,敕令停寝22。又弘治中,甘肃巡抚罗明言:“镇守、分守内外官竞尚贡献,各遣使属边卫搜方物,名曰采办,实扣军士月粮马价,或巧取番人犬马奇珍。”请求加以废止,得到了孝宗的批准23。显然,他们已意识到,竞相敛取禽兽,不仅会过度消耗野生动物资源,而且在政治上将带来诸多负面作用。这正说明,人类处理与自然的关系时,在社会关系上也必然有所反映。
  明代个别皇帝还曾禁令附属国进献珍稀动物,或将它们放归自然。世宗即位之初,便“纵内苑禽兽,令天下毋得进献。”24穆宗于隆庆元年(1567年)下令:“禁属国毋献珍禽异兽。”25这些举措,有利于动物的自然生存和繁殖,还能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改善与邻国的关系。
  明代还实行设置动物封禁地的政策。京城永定门外原有元朝所辟御用猎苑——南海子,又称“放飞泊”。入明后此御苑被多次修葺,扩大为“周垣百二十里”的禁猎区。苑内置“海户”,给地耕种,令其守护26。《广志绎》记载:明代“南海子……中、大、小三海,水四时不竭,禽鹿獐兔、果蔬草木之属皆禁物也。”又,永乐十四年(1416年),成祖颁诏:“东至白河,西至西山,南至武清,北至居庸关,西南至浑河”,并禁围猎27。并规定处罚条例,《天府广记》载之甚详:“一应人不许于内围猎,有犯禁者每人罚马九匹、鞍九副、鹰九连、狗九只、银一百两、钞一万贯,仍治罪;虽亲王勋戚,犯者亦同。”在南京明孝陵内还饲养着几千头鹿,均颈悬银牌,偷猎者将处以极刑。北京禁城的太液池北,养有海豹、貂鼠、孔雀、金钱鸡、白鹤、文雉等珍异动物。西内虎城则豢养着虎豹猛兽,旁边的牲口房亦喂养有多种禽兽28。设立封禁地使大量动物得到保护。

  六、保护森林资源的律令诏旨

  明初,政府制造纸币“宝钞”,需用大量桑穰作为原料,“民间不免伐桑以供科索”,桑树资源破坏严重。洪武二十五年,朱元璋诏令“有司免输明年桑穰”,对此有所缓解29。法律条文中有涉及森林资源保护的内容。如对毁伐树木、烧毁山林行为都施以严厉制裁:
  凡……毁伐树林稼穑者,计赃,准窃盗论30。
  凡盗园陵内树木者,皆杖一百,徒三年。若盗他人坟茔内树木者,杖八十31。
  若于山陵兆域内失火……延烧林木者,杖一百,流二千里32。
  这些条文,对于禁止盗伐林木、防止山林火灾是大有裨益的。
  明朝统治者从“风水庇荫”的迷信观念出发,尤其重视皇陵树木,明初即规定“不得入斧斤”,“禁樵牧”,后来又陆续颁布过有关诏谕。据《大明会典》记载:正统二年,英宗“谕天寿山祖宗陵寝所在,敢有剪伐树木者,治以重罚,家属发边远充军,仍令锦衣卫官校巡视。”嘉靖二十七年(1548年),世宗“令天寿山前后龙脉相关所,大书‘禁地’界石。有违禁偷砍树木者,照例问拟役、斩、绞等罪”。两年后,世宗又诏令将禁地扩大至五处,重申极刑重治违禁者的处罚条例,并附录于国家法律中33。他们主观上是为了保护皇陵的“龙脉”、“风水”,客观上也有利于森林植被的生长。
  明朝廷对边防林木的保护也曾予以重视。天顺元年,英宗命令:“易州—带山场,系关隘,人马经行去处,不许采取柴炭。”34明中期后,砍伐贩卖边木的情况日益严重,孝宗便于弘治年间颁诏,命法司册定条例,题准敕令“大同、山西、宣府、延绥、宁夏、辽东、蓟州、紫荆、密云等处分守、守备、备御,并府州县官员:禁约该管官旗军民人等,不许擅将应禁林木砍伐贩卖,违者问发南方烟瘴卫所充军;若前项官员有犯,军职俱降二级,发回原卫所都司终身带俸差操,文职降边远叙用,镇守并副参官有犯,指实参奏;其经过关隘河道,守把官军容情纵放者,究问治罪。”35《清凉山志》也记载,万历年间,神宗听说五台山和沟注山的森林遭破坏后,削弱了边防而会使“胡马跳梁,一跨而去”。于是同意地方官的请求,旨令“严加禁革,砍伐乃寝”。久遭摧残的边防林方得一息恢复之机。明设“九边”以御塞外蒙古族骑兵,而边防林为天然屏障。因此皇帝多次发布诏旨严禁砍伐,并制定了严厉的制裁条例。但是,这些都是沿边林木损失严重而迫使朝廷加强管理的产物,又往往流为具文,故难以阻止沿边林木衰减的大势。

  七、相应官署机构的设立

  明代中央由工部掌天下山泽之政令。工部以下设置有若干官署机构及官吏,具体管理与环境生态相关的事宜。
  主管水利事务的都水清吏司,为工部的“四清吏司”之一。其长官为郎中,佐官为员外郎及主事。在合理利用水资源和管理水利设施方面,都水司起了一定的作用。天下“山泽采捕、陶冶之事”,则是工部虞衡清吏司的重要职责,具体由郎中、员外郎、主事分掌。“凡鸟兽之肉、皮革、骨角、羽毛,可以供祭祀、宾客、膳羞之需,礼器、军实之用,岁下诸司采捕……皆以其时”36;同时还规定了渔猎季节性禁令;保护名山林木,也有樵牧之禁。从制度的层面来评价,虞衡司的设置,对自然生物资源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当然是不可或缺的。另外,工部所属的营缮清吏司和屯田清吏司,其执掌的职事也有与生态环境息息相关的。例如城廓、宫殿、陵寝的营建,木材物料的储备,窑厂、琉璃厂的制作,耕垦屯种,伐薪烧炭,规办营造、木植、城砖等,若不加管理或管理不善,都会带来严重的环境问题。
  明代的御用苑囿由上林苑监负责管理。洪武年间,朝廷曾“议开上林院,度地城南”,未成;“永乐五年,始置上林苑监”,下设良牧、林衡、川衡等十属署;至宣德年间定制为良牧、蕃育、林衡、嘉蔬四署37。上林苑监长官为监正,下设监丞、典署、署丞、录事等吏员。由上林苑监管辖的苑地是禁猎区,“东至白河,西至西山,南至武清,北至居庸关,西南至浑河”的大片区域都成为野生禽兽良好的生息场所。
  明代还设有管理城市环境卫生的官吏,即所谓“各巡视街道官员”。成祖迁都北京城后,就设有专官管理内城街巷的排水系统,规定具体事务由五城兵马司负责,同时和锦衣卫等部门共同巡视,如有怠慢,巡街御史要参奏处理,若知情不报,巡街御史将一并治罪。成化十五年,朝廷在工部虞衡司添设员外郎一名,专职巡视京城街道沟渠。凡街道坍塌,沟渠壅塞,则由工部都水司负责派人进行疏通及修理。另外,北京各水关,都有专人守护,雨后便马上打开疏通。每年二三月调发兵丁民夫对城中大小沟渠、水塘、河道进行疏浚,保证畅通。
  在地方上也有一些相应机构来执行有关职能。如明代将一些农田水利或江河施工维修管理交由各省或流域机构负责。各省按察司设有掌管屯田水利的副使或佥事;有重要农田水利工程的地方,则设府州级官吏或县级官吏管理。黄河、运河等大流域则专设管理机构。黄河事务由总河(全称为总理河道或总督河道)统领,其地位相当于各省督抚。总河之下,分级分段管理官员除郎中、主事外,另有监察御史、锦衣卫千户;官职名称有管河道主事、管洪主事、管泉主事、巡河御史、管河御史等。流域所在省份,于按察司置一副使专管河道;所属府州县各有管河通判、州判、县丞、主簿,专司境内河段事务。运河漕运由总漕(全称为总理漕运或总督漕运)掌理,总漕一般还兼任凤阳巡抚,所领管理河道职事,亦由下属官吏分级负责。

  八、地方法规禁令

  明代中央政府在涉及自然环境方面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前文已加缕述。除此之外,在社会基层还屡有地方政府颁行禁约,成为影响明代生态状况的一种积极因素。
  如成化初,陕西巡抚项忠下令立《新开通济渠记》碑,碑阴镌刻有《水规》11则,以保障西安的城市用水。其主要内容包括:渠道所生菱、藕、茭、蒲之利,归地方公用;以佥取老人(夫头)、人夫负责巡视、修缮事务;不准在渠水中沤蓝靛、洗衣物,以免造成污染;依据水量消长开关闸门,调节供水;植树渠傍,保护堤岸,分水溉田和手工业用水也有相应限制,等等。
  嘉靖年间,湖南攸县县令裘行恕鉴于本县“东乡多山,重岩复岭,延袤百余里,闽粤之民,利其土美,结庐其上,垦种几遍”的状况,提出动议:“已开者不复禁止,未开者即多种杂树,断不可再令开垦。如此渐次挽救,设法保护,庶几合县之山,尚可十留二三”38,付诸实施。
  在河南内乡,知县易三才于万历三十九年(1611年)主持制定了《三院禁约》,刻成碑文立在县衙。内有禁规四则,其中一则为:砍一棵树砍一颗人头。用峻急法规来制止滥伐林木。
  崇祯年间,福建大宁县罅峰山竖有森林封禁碑,它是地方官下令封山护林的“县禁”碑。
  综观上述实例,地方官制定的禁令都涉及与当地利益密切相关的生态问题。但是结果不一,有的极有约束力,有的却实施维艰。可见要使人人具备良好的生态观绝非易事。
  人类社会与生态环境之间的互动而产生的不同后果,反复昭示着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在国家的政治举措方面也必然有所反映。上述明王朝的一系列政令法规及相关体制,对生态环境保护所发生的积极作用,发人深省。当今人们在争取经济可持续发展,开拓社会文明前景的时候,应当认真总结历史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汲取教益,创造更为适合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成功范例,惠泽后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详拙文《明朝政令对生态环境的负面效应》,载《华中师范大学学报》1998年第1期。
  2.《明史·职官志一》。
  3.《大明律》卷11《礼律一》。
  4.《大明律》卷18《刑律一》。
  5.《大明律》卷26《刑律九》。
  6.《明史·食货志六》。
  7.《大明会典》卷17《农桑》。
  8.《明通鉴》卷4。
  9.《大明会典》卷17《农桑》,《明太祖实录》卷215、卷222、卷232页。
  10.《续文献通考》卷2。
  11.29.《明太祖实录》卷243、卷234。
  12.15.16.《大明律》卷30《工律二》。
  13.14.17.20.《大明律》附录《问刑条例》380、381、378、377。
  18.《明史·河渠志六》。
  19.《明孝宗实录》卷36。
  21.《明孝宗实录》卷6。
  22.何乔远:《名山藏·典谟记》。
  23.《明史·食货志六》。
  24.《明史·世宗纪一》。
  25.《明史·穆宗纪》。
  26.28.于敏中:《日下旧闻考》卷74、卷42。
  27.《明史·职官志三》、《大明会典》卷225《上林苑监》。
  30.《大明会典》卷163《户律一》。
  31.《大明会典》卷168《刑律一》。
  32.《大明会典》卷170《刑律三》。
  33.《大明律》附录《问刑条例》254。
  34.《大明会典》卷205《柴炭》。
  35.《大明会典》卷163《户律一·田宅》。
  36.《明史·职官志一》。
  37.《明史·职官志三》。
  38.王元凯:《攸县志·杂议》。

  参考文献:
  [1]鲁明中:《中国环境生态学》,气象出版社1994年版。
  [2]陈敏豪:《生态文化与文明前景》,武汉出版社1995年版。

  作者:杨昶,华中师范大学历史文献研究所教授

     
长城文化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