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首页·当前位置:史籍方志

战 国 策

上页
目录
下页

 

  战国策卷二十七 韩二
  
  楚围雍氏五月
  
  楚围雍氏[一]五月。韩令使者求救于秦,冠盖相望也,秦师不下肴。韩又令尚靳使秦,谓秦王[二]曰:“韩之于秦也,居为隐蔽,出为雁行。今韩已病矣,秦师不下肴。臣闻之,唇揭[三]者其齿寒,愿大王之熟计之。”宣太后曰:“使者来者众矣,独尚子之言是。”召尚子入。宣太后谓尚子曰:“妾事先王也[四],先王以其髀[五]加妾之身,妾困不疲[六]也;尽置其身妾之上,而妾弗重也,何也?以其少有利焉[七]。今佐韩,兵不众,粮不多,则不足以救韩。夫救韩之危,日费千金,独不可使妾少有利焉。”
  
  [一]鲍本此十二年。补曰:围雍氏,见周策。
  [二]鲍本昭。
  [三]鲍本揭,犹反。
  [四]鲍本“也”作“日”。补曰:一本“日”作“也”。
  [五]鲍本股也。
  [六]姚本钱、刘本作“支”。鲍本“疲”作“支”。
  [七]鲍本补曰:宣太后之言污鄙甚矣!以爱魏丑夫欲使为殉观之,则此言不以为耻,可知秦母后之恶,有自来矣!
  
  尚靳归书[一]报韩王,韩王遣张翠。张翠称病,日行一县。张翠至,甘茂曰:“韩急矣,先生病而来。”张翠曰:“韩未急也,且急矣。”甘茂曰:“秦重国知[二]王也,韩之急缓[三]莫不知。今先生言不急,可乎?”张翠曰:“韩急则折而入于楚矣,臣安敢来?”甘茂曰:“先生毋复言也。”
  
  [一]鲍本以书归。
  [二]姚本钱改作“之”。鲍本“知”作“智”。补曰:一本“智”作“知”。札记丕烈案:凡“知”音“智”者,鲍本多即作“智”,此非有异本。
  [三]鲍本“急缓”作“缓急”。
  
  甘茂入言秦王曰:“公仲柄得秦师[一],故敢捍楚。今雍氏围,而秦师不下肴,是无韩也。公仲且抑首而不朝[二],公叔且以国南合于楚。楚、韩为一,魏氏不敢不听,是楚以三国谋秦也。如此则伐秦之形成矣。不识坐而待伐[三],孰与伐人之利?”秦王曰:“善。”果下师于肴以救韩。[四]
  
  [一]鲍本柄,犹持。补曰:史记“枋有得秦”。按字书“枋”与“柄”同,此恐字讹。
  [二]鲍本抑首,不意貌。
  [三]札记今本“伐”误“我”。
  [四]鲍本甘茂传有“茂入言”下。补曰:大事记,赧王十五年,楚围雍氏,引此章云,此即周纪所载之事。楚前围雍氏,在赧王三年,秦惠王犹在位,安得有宣太后?楚后围雍氏,甘茂出奔已数年,两者皆不合。
  
  楚围雍氏韩令冷向借救于秦
  
  楚围雍氏,韩令冷向借救于秦,秦为发使公孙昧[一]入韩。公仲曰:“子以秦为将救韩乎?其不乎?”对曰:“秦王[二]之言曰,请道于南郑[三]、蓝田以入攻楚,出兵于三川以待公,殆不合,军于南郑矣[四]。”公仲曰:“柰何?”对曰:“秦王必祖张仪之故谋[五]。楚威王攻梁,张仪谓秦王[六]曰:‘与楚攻梁,魏折而入于楚。韩固其与国[七]也,是秦孤也。故不如出兵以劲魏[八]。’于是攻皮氏[九]。魏氏劲,威王怒,楚与魏大战,秦取西河之外以归[一○]。今也其将扬[一一]言救韩,而阴善楚,公恃[一二]秦而劲,必轻与楚战。楚阴得秦之不用也[一三],必易与公相支也。公战胜楚,逐与公乘[一四]楚,易三川而归。公战不胜楚[一五],塞三川而守之,公不能救也。臣甚恶其事。司马康[一六]三反之郢矣,甘茂与昭献遇于境,其言曰收玺[一七],其实犹有约也[一八]。”公仲恐曰:“然则柰何?”对曰:“公必先韩而后秦,先身而后张仪[一九],以[二○]公不如亟以国合于齐、楚,秦必委国于公以解伐。是公之所以外者仪而已[二一],其实犹之不失秦也。”[二二]
  
  [一]鲍本补曰:昧,当音莫葛反。公子昧、唐昧皆然。
  [二]鲍本昭。
  [三]鲍本属汉中。
  [四]鲍本不与楚战。正曰:正义云,南郑,梁州县。蓝田,雍州县。秦王言或出雍州西南至郑,或出雍东南历蓝田出峣关,俱绕楚北境以待韩使而东救雍氏。如此迟缓,殆不合于楚矣。按史止作“殆不合矣”,无“军于南郑”四字。窃谓史为是。盖雍氏在阳翟,而此言合军南郑,殊不相涉。且上文请道南郑,而此曰“不合军于南郑”,岂非误乎?札记丕烈案:索隐曰“殆不合于南郑”,依策文为说也。详史记,与策文不同。此当读“殆不合”为一句,“军于南郑矣”为一句,言待楚、韩之胜也。
  [五]鲍本昔者所谋。补曰:秦策有,说见本条。
  [六]鲍本惠。
  [七]鲍本“与”下无“国”字。韩、魏之与。补曰:一本“固其与国也”。札记丕烈案:史记有。
  [八]鲍本阳为助魏,实欲其与楚战。
  [九]鲍本楚攻之。
  [一○]鲍本惠八年。补曰:说亦见秦策。
  [一一]鲍本“扬”作“阳”。札记丕烈案:史记“将扬”作“状阳”。
  [一二]札记“恃”,鲍本作“待”。丕烈案:史记作“待”。
  [一三]鲍本不为韩用。
  [一四]鲍本乘,因取之也。
  [一五]鲍本“楚”下复有“楚”字。札记丕烈案:史记有,然实衍字。此谓秦塞三川也。鲍本当是误依史记添入耳。
  [一六]鲍本秦人。补曰:“康”,史作“庚”。札记丕烈案:徐广曰,一作“唐”。
  [一七]鲍本玺,军符。收之者,言欲止楚之攻韩。正曰:收,取也;玺,印也。如楚置相玺之云。索隐以为昭献欲得秦官之印玺。
  [一八]鲍本疑秦、楚约攻韩。
  [一九]鲍本先己所见,后仪之故智。言欲秦之救己,而不欲其劲韩也。徐注欲以为仪在之日而云,非也。正曰:先韩者,急图其国;后秦者,不望其救。先身者,善己之谋;后仪者,不堕人之诈。徐说见后。
  [二○]姚本刘去“以”字。鲍本“以”上补“臣”字。札记丕烈案:史记无“以”字。
  [二一]鲍本外,犹后也。此言不恃秦耳。承上故言仪。正曰:不堕仪之故智,为外于仪耳。
  [二二]鲍本虽合齐、楚,图国事耳,秦无辞怨之。记十二年有。正曰:即上文秦委国于公云云。补曰:徐广云,秦纪惠王后十三年,楚围雍氏。纪年于此亦说楚景翠围雍氏,韩宣惠王卒,秦助韩共败楚屈□。又云齐、宋围煮枣。皆与史记年表及田完世家符同。此是前围雍氏事也。后围雍氏,是赧王十五年事。大事记书楚景翠围韩雍氏,秦樗里疾帅师救韩败楚,解题具载。徐说谓世家合而为一者,误。又按正义云,徐见张仪尚存,生此前后之见,此是公孙昧,却述张仪时事。愚谓,此策虽曰“祖张仪故谋”,其下云“先身后仪”,又云“所外者仪”,似非仪死后之辞。然楚围之解,实以秦救,公孙昧之言,为不可信耳。此章宜在前,鲍序次误。又按大事记云,韩年表书秦助我攻楚,围景痤。楚将之名与纪年不同,盖纪年云屈□也。愚按,韩、楚世家并云败楚将屈□丹阳。夫丹阳之与雍氏相去远矣。景痤恐即景翠,声转而讹。景痤之败,雍氏之战也。屈□之败,丹阳之战也。丹阳之役,其雍氏之后欤?大事记首书丹阳之役,后书景翠围韩。且丹阳大败之余,楚力未苏,何暇于围韩哉?
  
  公仲为韩魏易地
  
  公仲为韩、魏易地,公叔争之而不听,且亡。史惕[一]谓公叔曰:“公亡,则易必可成矣。公无辞以后[二]反,且示天下轻公,公不若顺之。夫韩地易于上[三],则害于赵[四];魏地[五]易于下[六],则害于楚。公不如告楚、赵。楚、赵恶之。赵闻之,起兵临羊肠,楚闻之,发兵临方城,而易必败矣。”
  
  [一]鲍本韩史。正曰:或姓。
  [二]姚本钱、刘一作“复”。鲍本“后”作“复”。
  [三]鲍本上,上流,魏之上。正曰:上,谓魏。
  [四]鲍本赵,魏邻也。魏地广,赵之害也。
  [五]鲍本“魏”下无“地”字。补曰:一本“魏地易”。
  [六]鲍本下,谓韩。
  
  锜宣之教韩王取秦
  
  锜宣[一]之教韩王取秦[二],曰:“为公叔具车百乘,言之楚,易三川。因令公仲谓秦王[三]曰:‘三川之言曰,秦王必取我[四]。韩王之心,不可解矣[五]。王何不试以襄子[六]为质于韩,令韩王知[七]王之不取三川也[八]。’因以出襄子而德太子。”
  
  [一]鲍本韩人。
  [二]鲍本取,言与之合。
  [三]鲍本昭。
  [四]鲍本我,三川也。
  [五]鲍本言其闻三川之言,恐空失地,故来与楚易。补曰:三川,见秦策。
  [六]鲍本王,秦王。襄子,秦诸公子不善太子者。正曰:无考。
  [七]鲍本“知”下原注“衍之字”。补曰:一本无。姚同。
  [八]鲍本韩之易地,畏秦取之也,今秦入质,则不取可知。
  
  襄陵之役
  
  襄陵之役[一],毕长谓公叔曰:“谓毋用兵,而楚、魏皆德公之国矣。夫楚欲置公子高[二],必以兵临魏[三]。公何不令人说昭子[四]曰:‘战未必胜,请为子起兵以之魏[五]。’子有辞以毋战,[六]于是以[七]太子扁[八]、昭扬[九]、梁王皆德公矣[一○]。”
  
  [一]鲍本史不书。补曰:襄陵,见齐策。
  [二]鲍本“高”作“咎”。原作“高”,从史。后并同。此书亦或作“咎”。置,不立也。事见十二年。补曰:“咎”与“皋”通,“皋陶”作“咎繇”。此为“高”,音同也。札记丕烈案:此未必即韩公子咎也。吴说亦未是。
  [三]鲍本魏欲立咎故。
  [四]鲍本阳也。
  [五]鲍本韩起兵。
  [六]鲍本楚临魏,欲置咎也。韩令顺之,故可以无战。
  [七]鲍本衍“以”字。
  [八]鲍本“扁”作“与”。几瑟也。补曰:此“高”字讹。札记丕烈案:吴说亦未是。上文高称公子,此称太子,必别一人。
  [九]鲍本“扬”作“阳”。补曰:即“阳”。音同而讹。
  [一○]鲍本阳得毋战,梁得免兵。补曰:大事记,韩世家襄王十二年,太子婴死,公子咎、公子虮虱争为太子。时虮虱质于楚,楚欲内之,遂围雍氏。虮虱竟不得归韩,韩立咎为太子。战国策与世家所载,参错重复,不可详考。大略二公子各有所主,公仲主虮虱,公叔主咎。愚按,楚策,韩公叔有齐、魏,而太子有楚、秦。据此,则公叔挟齐、魏以主咎,公仲挟秦、楚以主虮虱也。
  
  公叔使冯君于秦
  
  公叔使冯君于秦,恐留,教阳向[一]说秦王[二]曰:“留冯君以善韩臣[三],非上知也。主君不如善冯君,而资之以秦。冯君广王[四]而不听公叔,以与太子争[五],则王泽布,而害于韩矣[六]。”
  
  [一]鲍本并韩人。正曰:阳向未必韩人。
  [二]鲍本昭。
  [三]姚本集、钱、刘、曾作“辰”。鲍本韩之嫉冯者,以留之为善。
  [四]鲍本恃秦以自大。补曰:“广”字未详,疑有误。
  [五]鲍本太子争也。时未定所立,故几瑟、咎、婴更称之。补曰:此太子,指咎也。秦主几瑟者,此设为顺秦之辞。按大事记云,国策中庶子强谓太子云云。史,苏代谓韩咎曰,几瑟亡在楚,楚王欲内之甚,然则几瑟尝立为太子,不然公子咎之徒,乃出奔也。索隐曰,伯婴即太子婴。婴前死,故咎与几瑟争立。愚谓,此大事记所谓不可考者。
  [六]鲍本国不和故。补曰:“害”疑“善”字。
  
  谓公叔曰公欲得武遂于秦
  
  谓公叔曰:“公欲得武遂于秦,而不患楚之能扬[一]河外也。公不如令人恐楚王[二],而令人为公求武遂于秦。谓楚王曰:‘发重使为韩求武遂于秦。秦王[三]听,是令得行于万乘之主也。韩得武遂以恨[四]秦,毋[五]秦患而得[六]楚。韩,楚之县而已。[七]秦不听,是秦、韩之怨深,而交[八]楚也。’”
  
  [一]鲍本扬,犹动。补曰:年表,襄王五年,秦拔宜阳,涉河城武遂;六年,秦复与我武遂;九年,秦复取之。正义云,武遂,韩邑也,近平阳,非尧都。秦昭雎曰,秦破韩宜阳,而韩犹复事秦者,以先王墓在平阳,而秦之武遂去之七十里,以故尤畏秦。“扬”疑“伤”字讹。
  [二]鲍本怀。
  [三]鲍本昭。
  [四]鲍本“恨”作“限”。补曰:疑“限”。
  [五]鲍本“毋”作“无”。补曰:“无”通。
  [六]鲍本“得”作“德”。补曰:当作“德”。
  [七]鲍本言役属于楚。
  [八]鲍本“交”下补“事”字。补曰:恐“交”字下有缺字。札记今本“交”下有“事”字,乃误涉鲍也。
  
  谓公叔曰乘舟
  
  谓公叔曰:“乘舟,舟漏而弗塞,则舟沉矣。塞漏舟,而轻阳侯之波[一],则舟覆矣。今公自以[二]辩于薛公[三]而轻秦,是塞漏舟而轻阳侯之波也,愿公之察也。”
  
  [一]鲍本说阳侯多矣。今按四八目,伏羲六佐,一曰“阳侯”,为江海。盖因此为波神欤?补曰:此出陶潜圣贤群辅录。“侯”一作“使”。博物志,晋阳国侯溺水,因为大海之神。
  [二]鲍本“以”下有“为”字。
  [三]鲍本“辩”作“辨”。辨,犹治也。犹言治于高徯。薛公,田婴。
  
  齐令周最使郑
  
  齐令周最使郑[一],立韩扰[二]而废公叔。周最患之,曰:“公叔之与周君交也[三],令[四]我使郑,立韩扰而废公叔。语曰:‘怒于室者色[五]于市。’今公叔怨齐,无柰何也,必[六]周君而深怨我矣。”史舍曰:“公行矣,请令公叔必重公。”
  
  [一]鲍本韩灭郑,有其地,故多称郑。补曰:韩灭郑,徙都之,故称郑。犹魏都大梁称梁。
  [二]鲍本韩公子,盖立为相。正曰:无据。
  [三]鲍本交,言其相善,己不可以废之。
  [四]鲍本“令”作“今”。补曰:一本“令我”,从上文。
  [五]鲍本色,作色也。
  [六]鲍本“必”下有“绝”字。札记今本“必下有“绝”字。
  
  周最行至郑,公叔大怒。史舍[一]入见[二]曰:“周最固不欲来使,臣窃强之。周最不欲来,以为公也;臣之强之也[二],亦以为公也。”公叔曰:“请闻其说。”对曰:“齐大夫诸子有犬,犬猛不可叱,叱之必噬人。客有请叱之者,疾视而徐叱之,犬不动;复叱之,犬遂无噬人之心。今周最固得事足下,而以不得已之故来使,彼将礼陈其辞[四]而缓其言,郑王必以齐王[五]为不急,必不许也。今周最不来,他人必来。来使者无交于公,而欲德于韩扰,其使之必疾,言之必急,则郑王必许之矣。”公叔曰:“善。”遂重周最。王果不许韩扰。
  
  [一]鲍本舍,齐、韩史,与最同使。正曰:史,或姓。
  [二]鲍本见公叔。
  [三]鲍本“臣”上有“使”字。补曰:“最固不欲来使”句,下亦有“来使”文。一本“臣之强之也”上无“使”字,是。
  [四]鲍本以礼陈说,不急也。
  [五]鲍本闵。
  
  韩公叔与几瑟争国郑强为楚王使于韩
  
  韩公叔与几瑟争国[一]。郑强为楚王[二]使于韩,矫[三]以新城、阳人合[四]世子[五],以与公叔争国。楚怒,将罪之。郑强曰:“臣之矫与之,以为国也。臣曰[六],世子得新城、阳人,以与公叔争国,而得全,魏必急韩氏[七];韩氏急,必县命于楚,又何新城、阳人敢索?若战而不胜,走[八]而不死,今且以至,[九]又安敢言地?”楚王曰:“善。”乃弗罪。[一○]
  
  [一]鲍本争立为相。见后。
  [二]鲍本怀。
  [三]姚本刘改“桥”作“矫”。
  [四]鲍本“合”作“命”。
  [五]鲍本几瑟也。
  [六]鲍本言其言然。
  [七]鲍本魏欲立咎,故急攻之。
  [八]鲍本“走”作“幸”。
  [九]鲍本言归楚。
  [一○]鲍本楚策有,大同。“强”作“申”。
  
  韩公叔与几瑟争国中庶子强谓太子
  
  韩公叔与几瑟争国。中庶子强[一]谓太子曰:“不若及齐师未入[二],急击公叔。”太子曰:“不可。战之于国中必[三]分。”对曰:“事不成,身必危,尚何足以图国之[四]全为?”太子弗听,齐师果入,太子出走。[五]
  
  [一]鲍本庶子,本周官,秦置中庶子,为太子官。补曰:新序楚庄王莅政云云,中庶子闻之,跪而泣曰,“臣尚衣冠御即十三年矣”。燕策有。秦王宠臣中庶子蒙嘉,卫鞅为公叔痤庶子,甘罗事吕不韦为庶子。则中庶子者,侍御左右之臣,而当时家臣亦有此名,非复周制矣。秦官,太子、庶子、中庶子。此云“中庶子强谓太子”,岂亦太子之官欤?强或是郑强。
  [二]鲍本齐助公叔。
  [三]鲍本“必”上有“国”字。
  [四]姚本曾作“尚之”。
  [五]鲍本彪谓:几瑟之及此言也,义嗣也,而卒不得立,小人胜故也。正曰:几瑟之不欲战,虑国之分耳,非有息民全民之意、退让之美也,何义嗣之足称乎?
  
  齐明谓公叔
  
  齐明谓公叔曰:“齐逐几瑟,楚善之。今楚欲善齐甚,公何不令齐王[一]谓楚王[二]:‘王为我逐几瑟以穷之。’楚听,是齐、楚合,而几瑟走也;楚王不听,是有阴[三]于韩也。”
  
  [一]鲍本闵。
  [二]鲍本怀。
  [三]鲍本阴,言私厚之,然则公叔不可不备。
  
  公叔将杀几瑟
  
  公叔将杀几瑟也。谓公叔曰:“太子[一]之重公也,畏几瑟也。今几瑟死,太子无患,必轻公。韩大夫见王老,冀太子之用事也,固欲事之。太子外无几瑟之患[二],而内收诸大夫以自辅也,公必轻矣。不如无杀几瑟,以恐太子,太子必终身重公矣。”
  
  [一]鲍本太子咎。
  [二]鲍本时在楚,故言外。
  
  公叔且杀几瑟
  
  公叔且杀几瑟也,宋赫为谓公叔曰:“几瑟之能为乱也,内得父兄[一],而外得秦、楚也。今公杀之,太子无患,必轻公。韩大夫知王之老而太子定,必阴事之。秦、楚若无韩[二],必阴事伯婴。[三]伯婴亦几瑟也。公不如勿杀[四]。伯婴恐[五],必[六]保于公。韩大夫不能必其不入也[七],必不敢辅伯婴以为乱。秦、楚挟几瑟以塞伯婴[八],伯婴外无秦、楚之权,内无父兄之众,必不能为乱矣。此便于公。”[九]
  
  [一]鲍本补曰:大事记云,内得父兄,指公仲也。
  [二]鲍本言小国不之有。补曰:未详。
  [三]鲍本秦、楚有韩,则事太子。太子,韩嗣故也。无韩乃事婴。
  [四]鲍本绝句。
  [五]鲍本婴与太子在韩,皆几瑟之仇。几瑟在,故婴恐。
  [六]鲍本“必”下有“阴”字。
  [七]鲍本几瑟入。
  [八]鲍本塞,障也。不使与事。
  [九]鲍本十二年书太子婴死,因言公仲、伯婴六事。六事岂与太子同名欤?正曰:索隐说伯婴云云,见前。
  
  谓新城君曰
  
  谓新城君曰:“公叔、伯婴恐秦、楚之内几瑟也,公何不为韩求质子于楚[一]?楚王[二]听而入质子于韩,则公叔、伯婴必知秦、楚之不以几瑟为事也,必以韩合于秦、楚矣。秦、楚挟韩以窘魏,魏氏不敢东[三],是齐孤也。公又令秦求质子于楚[四],楚不听,则怨结于韩[五]。韩挟齐、魏以眄[六]楚,楚王必重公矣[七]。公挟秦、楚之重,以积德于韩,则公叔、伯婴必以国事公矣。”[八]
  
  [一]鲍本楚不主几瑟,则必入质,以此卜之。
  [二]鲍本怀。
  [三]鲍本不合齐。
  [四]鲍本卜其与秦同否也。
  [五]鲍本此韩,皆主公叔、伯婴为言。
  [六]鲍本“眄”作“盻”。盻,睥睨也。正曰:盻,恨视也,五礼反。札记今本“眄”作“盼”,乃因鲍注而误其字也。丕烈案:依吴,当作“盻”。
  [七]鲍本新城贵于秦,楚欲秦援之,故重新城。
  [八]鲍本记十二年有,在楚围雍氏下。补曰:史以此为苏代之言。新城君,芈戎也。
  
  胡衍之出几瑟于楚
  
  胡衍[一]之出几瑟于楚也[二],教[三]公仲谓魏王[四]曰:“太子在楚,韩不敢离楚也[五]。公[六]何不试奉公子咎,[七]而为之请太子[八]。因令人谓楚王[九]曰:‘韩立公子咎而弃几瑟,是王抱虚质也。王不如亟归几瑟。几瑟入,必以韩权报仇于魏,而德王[一○]矣。’”[一一]
  
  [一]鲍本韩人。
  [二]鲍本出而归韩。
  [三]鲍本衍“教”字。
  [四]鲍本哀。正曰:襄。
  [五]鲍本惧其为几瑟伐韩。
  [六]鲍本“公”作“王”。正曰:谓魏王之言,止上二句,言韩所以不敢离楚之故,以解于魏也。“公何不试奉公子咎,而为之请太子”,此劝公仲之辞,“试”字可见。大事记引此,亦去“公”字,反不若存之之明也。札记丕烈案:此当“公”字下有缺文,吴说亦未是。
  [七]鲍本此后并因旧字。
  [八]鲍本请韩立之。
  [九]鲍本怀。几瑟闻魏欲立咎故。
  [一○]鲍本正曰:“德王”之“王”,谓楚王。
  [一一]鲍本正曰:大事记谓,公仲始主几瑟,后持两端。几瑟既不得入,遂改主咎。以此章为证。愚谓,劝仲试奉咎者,将以行其谓楚之谋,激楚王之早入几瑟耳,非果有奉咎之心也。楚既败雍氏,几瑟卒不得入,公仲直以势穷力竭而遂止耳。
  
  几瑟亡之楚
  
  几瑟亡之楚,楚将收秦而复之。谓芈戎曰:“废公叔而相[一]几瑟者楚也。今几瑟亡之楚,楚又收秦而复之,几瑟入郑之日,韩,楚之县邑[二]。公不如令秦王贺伯婴之立也。韩绝于楚[三],其事秦必疾,秦挟韩亲魏,齐、楚后至者先亡。此王业也。”
  
  [一]鲍本相,谓昔日。正曰:相,助也。
  [二]鲍本“邑”作“已”。补曰:策文如此句者。每作“已”。然“邑”字自通。札记丕烈案:吴氏补曰,策文如此句者,每作“已”,是也。又曰,然“邑”字自通,非。
  [三]鲍本楚主几瑟,而今立婴,故绝韩。
  
  冷向谓韩咎
  
  冷向谓韩咎[一]曰:“几瑟亡在楚,楚王[二]欲复之甚,令楚兵十余万在方城之外。臣请令楚筑万家之都于雍氏之旁,韩必起兵以禁之,公必将矣。公因以楚、韩之兵奉几瑟而内之郑[三],几瑟得入而德公,必以韩、楚奉公矣[四]。”
  
  [一]鲍本史有公子咎,有韩咎。补曰:史,“冷向”作“苏代”。愚谓,咎即太子咎,岂有内几瑟之理?当是谓公仲之辞。此大事记所谓不可考者。
  [二]鲍本怀。
  [三]鲍本“之”下无“郑”字。札记丕烈案:郑即韩也。无者,必不知而误删之。
  [四]鲍本记十二年有。
  
  楚令景鲤入韩
  
  楚令景鲤入韩,韩且内伯婴于秦,景鲤患之[一]。冷向谓伯婴曰:“太子[二]入秦,秦必留太子而合楚,以复几瑟也,是太子反弃之。”[三]
  
  [一]鲍本楚欲立几瑟,怨秦立婴故。
  [二]鲍本谓伯婴。
  [三]鲍本言已得立而弃之,向盖为鲤者。彪谓:太子,国子之本也,而纷纷不定若此,韩置相,其皆何事耶?正曰:己若入秦,而秦与楚复几瑟,反为自弃也。大事记云,置嗣不定,大臣外连敌国,相与为市,国之不亡者幸也!愚观咎与几瑟争立,实大臣辅之争,而鲍谓“置相何事”,独弗考乎?
  
  韩咎立为君而未定[校一]
  
  [校一]姚本《冷向谓韩咎》《楚令景鲤入韩》和《韩咎立为君而未定》三篇连篇,鲍本分为三篇。据文义,从鲍本。
  
  韩咎[一]立为君而未定也[二],其弟在周,周欲以[三]车百乘重[四]而送之,恐韩咎入韩之不立也。綦母恢曰:“不如以百金从之,韩咎立,因[五]也[六]以为戒[七];不立,则曰来效贼也[八]。”
  
  [一]鲍本太子咎。即厘王。
  [二]鲍本几瑟、伯婴难之。补曰:韩襄王十二年,公子咎、公子几瑟争立,楚围雍氏。次年,魏襄王与齐闵王会于韩,立咎为太子。此策必其争立之时,若既即位,则何未定之有?
  [三]鲍本“以”作“立”。
  [四]鲍本“乘”下无“重”字。
  [五]姚本刘改“因”作“曰”。
  [六]姚本一本添“也”字。鲍本“因”下无“也”字。
  [七]鲍本所谓兵馈。
  
  [八]鲍本得立者以咎弟为贼。正曰:公叔、公仲之用事,仲先而叔后。韩咎既立,则公仲之权宠衰矣。伯婴、几瑟、咎之争立,伯婴必先死,鲍次序错乱,非是。
  
  史疾为韩使楚[校一]
  
  [校一]此篇鲍本列在《楚策》。
  
  史疾为韩使楚,楚王问曰:“客何方所循[一]?”曰:“治列子圉[二]寇之言。”曰:“何贵?”曰:“贵正。”王曰:“正亦可为国乎?”曰:“可。”王曰:“楚国多盗,正可以圉盗乎?”曰:“可。”曰:“以正圉盗,柰何?”顷间[三]有鹊止于屋上者,曰:“请问楚人谓此鸟[四]何?”王曰:“谓之鹊。”曰[五]:“谓之乌,可乎?”曰:“不可。”曰:“今王之国有柱国、令尹、司马、典令[六],其任官置吏,必曰廉洁胜任。今盗贼公行,而弗能禁也,此乌不为乌,鹊不为鹊也。”[七]
  
  [一]鲍本方,术也。
  [二]鲍本“圉”,“御”同。
  [三]姚本曾作“闻”。
  [四]鲍本“此鸟”二字作“之”。
  [五]鲍本无“曰”字。
  [六]鲍本皆楚官。
  [七]鲍本原在韩策。正曰:为韩使楚,故有韩,从旧可。按,此言循名,有申、韩之意,而以为列圉寇所治,何欤?抑申、韩原于道德,本不异欤?补曰:“为韩”之“为”,去声。
  
  韩傀相韩
  
  韩傀[一]相韩,严遂重于君,二人相害也。严遂政[二]议直指,举韩傀之过。韩傀以之[三]叱之于朝。严遂拔剑趋之,以救解[四]。于是严遂惧诛,亡去游,求人可以报韩傀者。
  
  [一]鲍本补曰:史作“韩相侠累”。索隐引高诱云,韩傀,侠累也。今注本无。侠,古狭反。累,力追反。韩非子“傀”作“廆”。艺文类聚引作“韩”。今按“傀”字,呼乖、徒回、姑回、姖鲔、户贿等反不一。“傀”与“侠累”,字音有差互讹转。说又见后。札记丕烈案:“傀”、“廆”同字,“累”、“”同字。考索隐在韩世家。单刻本“侠”下有“侯”字,疑“侠侯”是其爵号。“傀”、“累”为声之转也。
  [二]鲍本“政”,“正”同。
  [三]鲍本犹以此。
  [四]鲍本以救至得解。
  
  至齐,齐人或言:“轵深井里[一]聂政,勇敢士也,避仇隐于屠者之间。”严遂阴交于聂政,以意厚之。聂政问[二]曰:“子欲安用我乎?”严遂曰:“吾得为役之日浅,事今薄[三],奚敢有请?”于是严遂乃具酒,觞[四]聂政母前。仲子[五]奉黄金百镒,前为聂政母寿。聂政惊,愈怪其厚,固谢[六]严仲子。仲子固进,而聂政谢曰:“臣有老母,家贫,客游以为狗屠,可旦夕得甘脆[七]以养亲。亲供养备,义不敢当仲子之赐。”严仲子辟人[八],因为聂政语曰:“臣有仇,而行游诸侯众矣。然至齐,闻足下义甚高。故直进百金者,特以为夫人粗粝[九]之费,以交[一○]足下之欢,岂敢以有求邪?”聂政曰:“臣所以降志辱身,居市井者[一一],徒幸[一二]而[一三]养老母[一四]。老母在[一五],政身未敢以许人也。”严仲子固让,聂政竟不肯受。然仲子卒备宾主之礼而去。
  
  [一]鲍本轵之里名深井。补曰:轵,即河内轵。正义云,深井里,在怀州济源县南三十里。政时客游齐。
  [二]鲍本“问”下有“之”字。补曰:一本“问曰”。
  [三]鲍本薄,犹迫。
  [四]鲍本“觞”上有“自”字。补曰:一本“具酒觞”。札记丕烈案:史记作“自畅”。徐广曰,一作“赐”。索隐曰,作“觞”近为得也。
  [五]鲍本仲子,遂字。补曰:索隐引高诱云,严遂,字仲子。今本无。
  [六]鲍本补曰:一本“固谢”。史、姚同。札记“固”,鲍本作“因”。吴补一本“固谢”,史同。丕烈案:今鲍本误为“固”,即与吴校矛盾也。
  [七]鲍本肉之肥美者。正曰:说文,甘,美也;脆,小耎物易断也。
  [八]鲍本辟,犹屏辟去之。
  [九]鲍本“夫”作“丈”。丈人,亦尊称政也。粟十六斗为一秉,舂米一斛曰粝。补曰:一本“夫人”。史、姚同。韦昭云,古者,尊大妪为夫人,又或作“大人”。粝,落盖反,又力制、郎达二反。札记丕烈案:“丈”字当是。颜氏家训有说。
  [一○]鲍本“交”作“反”。补曰:一本“交足下”。史、姚同。“反”字必误。
  [一一]鲍本“者”上有“屠”字。
  [一二]鲍本“幸”上无“徒”字。
  [一三]鲍本“而”作“以”。札记丕烈案:史记“而”作“以”。
  [一四]鲍本以有养为幸。
  [一五]鲍本“在”下有“前”字。在未死前。补曰:一本“居市井者,徒幸而养老母,老母在”。史、姚同,无“前”字。
  
  久之,聂政母死,既葬,除服。聂政曰:“嗟乎!政乃市井之人,鼓刀以屠,而严仲子乃诸侯之卿相也,不远千里,枉车骑而交臣,臣之所以待之至浅鲜[一]矣,未有大功可以称者,而严仲子举百金为亲寿,我虽[二]不受,然是深知政也。夫贤者以感忿睚眦之意,[三]而亲信穷僻之人,而政独安可嘿然而止乎?且前日要政,政徒以老母。老母今以天年终,政将为知己者用。”
  
  [一]鲍本无“鲜”字。补曰:一本“至浅鲜矣”。史、姚同。
  [二]鲍本“虽”作“义”。补曰:一本“我虽不受”。史、姚同。
  [三]鲍本感,言动心。睚眦,怒视也。补曰:师古曰,睚音□,举眼也;眦,谓目匡也。言举眼相忤者,即杀之也。一说,睚,五懈反;眦,士懈反。嗔目貌。
  
  遂西至濮阳[一],见严仲子曰:“前所以不许仲子者,徒以亲在。今亲不幸[二],仲子所欲报仇者为谁[三]?”严仲子具告曰:“臣之仇韩相傀[四]。傀又韩君之季父也,宗族盛,兵卫设[五],臣使人刺之,终莫能就。今足下幸而不弃,请益具车骑壮士,以为羽翼。”政曰:“韩与卫,中间不远[六],今杀人之相,相又国君之亲,此其势不可以多人。多人不能无生得失[七],生得失则语泄[八],语泄则韩举国而与仲子为仇也,岂不殆哉!”遂谢车骑人徒,辞,独行仗剑[九]至韩。
  
  [一]鲍本补曰:汉濮阳县属东郡,春秋时帝丘也。
  [二]鲍本“幸”下有“而死”二字。补曰:一本无“而死”二字。札记丕烈案:史记作“今不幸而母以天年终”。
  [三]鲍本“者”下无“为谁”二字,有“请得从事焉”五字。补曰:一本“仇者为谁”。史、姚同。一本无“请得从事焉”五字。史有。
  [四]鲍本“傀”上有“韩”字。补曰:一本“韩相傀”。札记丕烈案:史记“韩相侠累”。
  [五]鲍本“盛”下有“多居处”三字,“设”上有“甚”字。设,陈也。补曰:一本无“多居处甚”四字。史有。
  [六]鲍本“卫”下有“相去”二字。事泄易闻。补曰:一本“韩与卫中间不远”,无“相去”二字。姚同,史有。司马贞引高诱云,韩都颍川阳翟,卫都东郡濮阳,故云云。今注本无。
  [七]鲍本谓相可否。
  [八]鲍本补曰:索隐云,策作“无生情”,言所将人多,或生异情,故语泄。今本无此文。札记丕烈案:考索隐云,此云“生得”,言将多人往杀侠累后,又被生擒而语泄,亦两俱通也。是史记本作“生得”,策文本作“生情”。今本皆误。
  [九]鲍本仗,兵器也。盖以剑为兵。正曰:仗,执持也。
  
  韩适有东孟[一]之会,韩王及相皆在焉,持兵戟而卫[二]者甚众。聂政直入,上阶刺[三]韩傀。韩傀走而抱哀侯[四],聂政刺之,兼中哀侯,左右大乱。聂政大呼,所[五]杀者数十人。因自皮面[六]抉[七]眼,自屠出肠[八],遂以死。韩取聂政尸[九]于市,县购之千金[一○]。久之莫知谁子[一一]。
  
  [一]鲍本东孟,地缺。补曰:索隐引高注,东孟,地名。今本无。
  [二]鲍本“卫”下有“侍”字。补曰:一本无“侍”字。史、姚同。札记丕烈案:今史记有。
  [三]鲍本“刺”下有“杀”字。札记丕烈案:史记“刺杀侠累”。索隐引战国策“刺韩傀”,无“杀”字。鲍本当是误用史记添入耳。
  [四]鲍本“哀”作“列”。下同。按厘侯,策及传皆言哀侯,而记及年表皆书列侯。策、传可为误,年不可移也。补曰:说见后。札记鲍改“哀”为“列”,下同。丕烈案:此即世家之列侯,策文谓之哀侯,一人耳。世本又作武侯,引见索隐,非世家所谓“韩严弑其君哀侯者也”。吴氏补以为二事,是矣。其必谓之列侯,未审于史记、策文本不同也。
  [五]鲍本“所”下有“击”字。补曰:一本无“击”字。姚同,史有。札记丕烈案:刘向列女传无。
  [六]鲍本“皮面”作“面皮”。去面之皮。补曰:索隐云,以刀刺其面皮,欲令人不识。列女传作“披”,盖以刀剺面而去其皮也。札记丕烈案:“皮”、“披”同字,“抉”、“决”同字,作“面皮”者误。列女传是“自披其面”也。
  [七]鲍本抉,挑也。补曰:史作“决”。
  [八]鲍本“自屠出肠”作“屠肠”。一本“自屠出肠”。史、姚同。札记丕烈案:列女传作“自屠剔”。
  [九]鲍本“尸”下有“暴”字。札记丕烈案:史记有。列女传,“韩暴其尸于市”。
  [一○]鲍本县金募知者。
  [一一]鲍本“谁”下无“子”字。补曰:一本“谁子”。史、姚同。札记丕烈案:列女传,“莫知为谁”。
  
  政姊[一]闻之,曰:“弟[二]至贤,不可爱妾之躯,灭吾弟之名,非弟意也[三]。”乃之韩。视之曰:“勇哉!气矜[四]之隆。是其轶[五]贲、育而[六]高成荆矣[七]。今死而无名[八],父母既殁矣,兄弟无有,此为我故也[九]。夫爱身不扬弟之名,吾不忍也。”乃抱尸而哭之曰:“此吾弟轵深井里聂政也。”亦自杀于尸下。
  
  [一]姚本刘有“嫈”字。鲍本“姊”下有“嫈”字。补曰:一本无“嫈”字。嫈,么茎反。史作“荣”。札记丕烈案:索隐云,战国策无“荣”字,有者当是误用史记添入耳。列女传亦无。
  [二]鲍本“弟”上有“吾”字。札记丕烈案:列女传无。
  [三]鲍本言往哭自吾意耳。
  [四]鲍本矜,自持也。
  [五]鲍本轶,车相出也。
  [六]鲍本“高”上无“而”字。补曰:姚本“而高”。
  [七]鲍本说文,成荆,古之勇士。今对贲、育,复似两人。补曰:吕氏春秋,“豫让必死于襄子,而赵氏皆恐;成荆致死于韩王,而周人皆畏”。按此对豫让言,则一人也。
  [八]鲍本不显其人。
  [九]鲍本不显其名,恐累及姊。
  
  晋、楚、齐、卫闻之曰:“非独政之能,乃其姊者,亦列女也。[一]”聂政之所以名施于后世者,其姊不避菹醢[二]之诛,以扬其名也。[三]
  
  [一]鲍本“政”上有“聂”字,“者”下无“亦”字。列,义烈可陈。正曰:“列”,“烈”通。补曰:一本“非独政之能,乃其姊者,亦列女也”。姚同。札记丕烈案:史记,“非独政能也,乃其姊亦烈女也”。列女传,“非独聂政之勇,乃其姊者烈女也”。
  [二]鲍本“菹醢”作“葅酢”。葅酢,菜也。言剉斮之如此。补曰:周礼注疏,薤葅之类,菜肉通称。全物若●为葅。记文,醢,肉酱。
  [三]鲍本此三年书政杀韩相侠累,刺客传有。彪谓:政之始终于其亲,孝矣。其临财也,义矣。尝欲评其死,感其义烈,不忍下笔。独以谓人之居世,不可不知人,亦不可妄为人知也。遂唯知政,故得行其志。惜乎,遂褊猵狷细人耳,政不幸谬为所知,故死于是!使其受知明主与贤相,则其所成就,岂不有万万于此者乎?哀哉!补曰:大事记,按史记韩世家,烈侯三年,聂政杀韩相侠累;十一年,烈侯卒;子文侯立,十年卒;子哀侯立,六年,韩严弑其君哀侯。聂政之刺侠累,与哀侯之弑,相去远矣,而聂政传乃谓严仲子事哀侯,与韩相侠累有郤,使政刺累。与世家不合。盖其氏偶同,故刺客传误以为哀侯之时。策曰,东孟之会,韩王及相皆在焉,聂政刺韩傀兼中哀侯。又曰,聂政刺相,兼中哀侯,许异蹴哀侯而殪之,是故哀侯为君而许异终身相焉。考之世家,哀侯既弑,其子懿侯即立,许异将谁相哉?侠累既死,烈侯犹在位十年,谓之终身相可也。则此乃烈侯三年之事,但战国策误以为哀侯耳。又烈王五年,韩严遂弑哀侯,解题引索隐云,纪年,晋桓公邑哀侯于郑,韩山坚贼其君哀侯而立韩若山。山坚即韩严也,若山即懿侯也。愚按,此事,国策误合二事为一,司马迁两存而不决,故温公与刘道原书、苏氏古史皆疑之。大事记考之未尽,且史记年表、世家两书韩严,是聂政之事乃严遂;而弑哀侯者,乃韩严。大事记谓氏偶同,又不知韩严遂、韩严,国、氏、名交混也。通鉴书严遂弑哀侯,大事记因之未改,当从史书韩严。纲目书“废遂”下注,哀侯以韩廆为相,而爱韩遂,二人相害,遂刺廆于朝,并中哀侯,亦仍误也。正曰:史迁作刺客传,失在奖盗,而年表书盗杀韩相侠累,独为得春秋书法。纲目、大事记不能易也。父母遗体不敢毁伤,以不义而灭其身得为孝乎?非有夙昔之遇,如智伯之于豫让;非有累世之恩,如韩之于子房,以欲报仇之故,厚己而使为不义,得为知己乎?鲍陈说区区,陋矣。补曰:姊嫈之死,盖兄弟之义,策述其言,以为不爱身以扬弟之名,而说者徒知论名,而不及义,此皆战国之习也。史记云,“使政知姊无濡忍之志,不重暴骸之难,必绝险千里以列其名,姊弟俱僇于韩市者,亦未必敢以身许仲子也”。列女传云,“嫈仁而有勇,不怯死以灭名。诗云,‘死丧之威,兄弟孔怀’云云,此之谓也。”愚谓,子长得政之情,子政得嫈之志,然一则曰列其名,一则曰不灭名,犹未免世俗之失也。
  

上页
目录
下页
长城文化网版权所有